政务频道
基本情况 | 内设机构 | 新闻报道 | 政策法规 | 通知公告 | 统计数据 | 文化建设 | 资料下载
业务频道
卫生检疫 | 动物检验检疫 | 植物检验检疫 | 食品检验监管 | 化矿检验 | 轻纺检验 | 鉴定管理 | 检务业务 | 认证认可
当前位置:
首页>办事指南>检务业务
东北四省区检验检疫一体化负面清单
(2015-07-24)
[字号: ] [收藏]  [打印本页]  [关闭]
 

一、入境

(一)通报、通检(进口直通)负面清单

1.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货物、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已发生残损或短缺的货物;

2.活动物及动物遗传物质;

3.植物繁殖材料(含盆花、切花、切叶)、原木、粮食、鲜果菜、中药材;

4.动植物特许审批的禁止进境物及一、二级风险动物源性生物材料及制品;

5.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和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制品;

6.实施卫生检疫的废旧物品(含人发及其制品);

7.食品、化妆品;

8.汽车;

9.心脏起搏器;

10.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11.出口退运货物;

12. 法定检验检疫目录外货物;

13. 不使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至目的地的货物;

14.快件;

15.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公告及警示通报的货物及其集装箱;

16.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和鉴定的货物。

(二)通放负面清单

不适用于与海关实施通关单“无纸化”的情况。如:进境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改装车等,须在纸质通关单“备注”或“标记及号码”栏目中标注相关信息以明确特殊货物性质。

二、出境

(一)通报负面清单

口岸查验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援外物资、私人物品、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货物以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在口岸报检的其他出境货物。

(二)通检(出口直放)负面清单

1.散装货物、危险货物及其包装;

2.出口双边协议商品、援外物资、市场采购货物以及需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货物;

3.在口岸需更换包装、分批出运或重新拼装的货物;

4按规定只能出具纸质换证凭单的货物(包括预验、原料供应、分批出境);

5.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规定必须在口岸实施查验、监装、检验检疫的货物。

(三)通放负面清单

1.须实施口岸查验的货物;

2.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后实施二次检验检疫的货物;

3.《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工作手册》附录五《需实施运载工具或设备适载检验的易腐烂食品、冷冻品目录》中所列出境货物;

4.不适用于通关单“无纸化”的情况。如出口援外物资,须在纸质通关单“备注”或“标记及号码”栏目中需标注相关信息以明确特殊货物性质。

三、进出境企业清单

1. 诚信管理信用等级CD类的

2. 近两年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3. 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4. 所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5. 进出境货物涉及的生产商和收发货人等国内外企业,被警示通报或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疫病疫情、欺诈等违法行为的。

 

 
 
版权所有: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网站管理:365bet体育在线导航办公室
地 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湾大街37-3号 邮政编码:125000  邮箱:huludao@lnciq.gov.cn
ICP备案编号: 辽ICP备09005914号   技术支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化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