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体育在线导航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
序号 |
管理部门 |
实施
单位 |
项目名称 |
事项
类别 |
办理依据 |
共同办理部门 |
服务对象 |
备注 |
1 |
辽宁局动植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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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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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辽宁局动植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登记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5号令) 第五条:本着自愿原则,出口食用动物饲料的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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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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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辽宁局动植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境粮食加工厂、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工存放单位、进境水果临时存放场所的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2.《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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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进境粮食指定加工厂,非食用动物产品指定加工存放单位,进境水果临时存放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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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辽宁局动植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进境植物隔离检疫圃的核准(地方圃) |
其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主席令第53号)(2009年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2.《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0号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3.《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第11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
无 |
申请的隔离场圃 |
直属局负责地方圃申请核准,国家级隔离圃和专业隔离圃由质检总局负责 |
5 |
辽宁局认证处 |
辽宁局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认监委2002年第15号公告) |
葫芦岛局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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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辽宁局食品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进口食品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撤销注册并公告。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4号)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
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3号)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5号)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水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水产品进口手续。
5.《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号)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肉类产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已经实施备案管理的收货人,方可办理肉类产品进口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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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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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辽宁局食品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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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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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辽宁局食品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进口水产品冷库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6号)第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2.《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35号)第十六条 进口水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水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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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冷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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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辽宁局食品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 |
其他 |
1.《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2.《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0号) |
无 |
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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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辽宁局食品处 |
葫芦岛局检疫监管科 |
出口中药材企业的注册登记 |
注册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无 |
国外需要注册登记的出口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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